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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不接电话引发男女争吵 女子气愤爬窗坠亡 法院判决男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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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黔东南州台江县张某某和女子萧燕(化名)在房间内发生争吵,期间萧燕爬上窗台遂坠楼身亡。近日,黔东南州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台江县法院关于张某某无罪的判决。

据介绍,2016年4月9日21时许,张某某(男,1981年生,台江县台拱镇人)骑摩托车到台江县老国土局接女友萧燕,因见其已喝醉,便提出送她回家。

但萧燕说感觉冷,要求去开一间有空调的旅店休息。张某某遂与之来到台江县城老崇刚宾馆开了一间房,房号是8406。二人进入房间后,张某某进卫生间洗澡,萧燕则接听电话,之后打了招呼就准备回家。张某某说:“你现在醉酒了,先不要回去,等一下我们一起回。”遂将萧燕拉回床上。

之后,由于萧燕未接听手机尾号为“22”的号码打来的电话,张某某便抢了她的手机,萧燕数次索要,张某某不肯归还,二人遂发生争吵。其间,萧燕说,若不归还手机便从窗户跳下,并将自己的提包扔向了张某某,张某某便拿起两瓶矿泉水朝地面上砸。

之后,张某某捡起了萧燕的提包,将手机装入,接着用双手将包朝萧燕砸去,砸中了其下颚处。萧燕更加气愤,责骂说:“我老公都没敢打过我,你还打我。”这时,张某某进入卫生间拿毛巾擦身上的水,待他出来时,就看到萧燕骑在了房间的窗台上。张某某立即劝说。

“你怕我不敢跳?”萧燕说,随后她将双脚都抬到了窗外。张某某说:“算了,我怕你了快点下来。”萧燕看了他一眼,坠楼身亡。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萧燕家属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是否构成此罪的问题则成了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法院认为,张某某与萧燕在房间内发生争吵,导致萧燕自己骑上窗台,见此情景,张某某的言语是劝其下来,萧燕最后坠楼身亡是其自己在窗台不慎坠落。

案件虽然发生了萧燕死亡的结果,但其死亡与张某某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从张某某的言语中也可看出,他已经意料到了萧燕骑在窗台上的危险性,予以劝阻,因此,张某某从客观上、主观上均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还从其他方面阐述了张某某未构罪的理由。

民事部分,法院认为张某某与萧燕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某无罪。同时判令其赔偿萧燕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1000元,扣除已经赔偿的41000元,还需赔偿2万元。

据悉,此案一审判决之后,萧燕的亲属不服提起上诉,控诉机关也提起抗诉。黔东南州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萧燕坠楼身亡的结果是其自身行为所致。遂驳回了萧燕亲属的上诉和控诉机关的抗诉。

(罗茜 来源:凯里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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