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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三穗一男子因坐不了高铁,原消失的他现身三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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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铁的出现
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捷
甚至成为首选交通工具
你当然体会不了不能坐高铁的心情
但是有人感受到了
那就是限高被执行人!




微信图片_20200909113224.jpg

三穗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罚金一案,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 元。案件进入执行,被执行人像人间蒸发一样音讯全无,经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方法,除冻结其名下存款5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奈,执行法官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张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以为案件从此难以恢复,直到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电话,案件就有了360度反转,张某得知自己还有1500元罚金未履行后,答应马上到法院交钱。原来,被执行人早就知道自己已是被执行人,但心存侥幸,认为法院找不到自己干脆假装不知道,一直未主动履行。近期张某打算外出务工,在购买高铁票时,售票系统提示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高铁,这下可把张某急坏了,原计划上班报到的时间要被耽搁,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可能要“泡汤”,就在今日下午,心急如焚的张某主动到院履行了全部案款。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病”
执行法官有“药”可治!
微信图片_20200909113227.jpg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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