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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丹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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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白底蓝字),对不符合新标准(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识号牌(白底红字)。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我县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车主,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丹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正式号牌或临时通行标识号牌,并免收一切费用。

二、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过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即超标电动自行车自登记之后,有效期限三年,三年期满,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自行将该车报废,不得再使用。

三、申请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四)国家强制CCC认证证书。

(五)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超标电动自行车保险有效期至少至2022年12月31日。

(六)用于快递、外卖等行业的电动车自行车,必须统一外观标识;

对因相关凭证遗失等个人原因,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车辆销售发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提交“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且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202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2020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办理核发临时标识业务。

2、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员,驾驶人必须持(D或E或F)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未悬挂号牌上路行驶的电动车,以及未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及扣留车辆的处理。

微信截图_20201208110817.png

​本方案保险期限1年,收费标准120元/年,车主可在丹寨县内任意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收取费用后统一出具保单给投保人。


来源;丹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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