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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新闻】] 剑河两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分别承担4000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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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3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8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在仰阿莎湖畔,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



据县检察院检察官彭杨介绍,此次放流的鱼苗,是涉案当事人谢某和张某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的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希望通过这两起案件的办理,以案普法,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案件源于今年8月,被告人谢某、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由于这两起案件的行为还同时存在破坏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剑河县检察院在向剑河县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两名被告人分别支付生态修复费共4000元,用于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延伸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来源:剑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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