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居间介绍买毒,被以共犯批准逮捕
近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依法对吴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明,12月2日韦某某(同案被捕)为自己吸食之需,邀吴某某帮助其联系毒品卖家,并承诺事后给予三百元的好处费。二人共谋后,吴某某随即联系锦屏县敦寨镇的朱某某,要其帮助联系毒品卖家。在联系好毒品卖家后,韦某某伙同吴某某于当日下午乘坐班车前往敦寨,并以每克600元的价格与朱某某联系的卖家完成毒品交易10克。韦某某、吴某某二人乘坐面包车来到敦寨派出所路段时被锦屏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经称量,毒品净重10克,并检查出海洛因成分。在讯问过程中,吴某某对自己为他人联系毒品卖家,并帮助完成购买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该行为只是一种出于朋友之情的帮助行为,加上所买毒品并非自己所有,而且数量较少,自己不应当涉嫌犯罪。
那么,吴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毒品海洛因10克以上),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而本案中,吴某某正是受吸毒者韦某某的委托,帮助联系毒品卖家,并陪同其到锦屏县敦寨镇买得毒品海洛因 10克, 均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故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显然,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帮助他人联系购得毒品数量不大,不能构成毒品犯罪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同时,这一案例也再次给予了大众一个警示:为远离犯罪,我们应当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否则,不知哪时会因自己的无知行为而将自己置身成犯罪之下的法盲!(范华涌 来源 :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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