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抢亲”不成,父亲敲诈有罪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工较多,当婚女子极少,“抢婚”、“抢亲”的陋习渐露端倪。
近日,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对因儿子强行“抢亲”遭女方反对而敲诈勒索女方钱财的被告人姜某祥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提起公诉。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姜某祥,家住剑河县南哨镇某村。2015年3月份的一天,姜某祥之子将同村的吴某高之女哄骗到家中结婚。吴某高之女不同意结婚。后来,南哨镇政府、派出所工作人员与吴某高夫妇一同前往姜某祥家欲退回吴某高之女,姜某祥见吴某高之女不愿意出嫁的态度十分坚决,于是向吴某高提出赔偿损失7500元的无理要求,否则不准带吴某高之女离开。吴某高为了解救女儿,按照姜某祥提出的条件,被迫向姜某祥支付了7500元,至此吴某高之女才得以离开姜某祥家。
该案是因儿子“抢亲”不成,引发父亲姜某祥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案件。“抢亲”、“抢婚”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抢亲”、“抢婚”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犯罪,例如>******、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本案中姜某祥明知吴某高之女不愿意与其子结婚,却以办喜酒花费钱财为由,向吴某高索要钱财,最终却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张兴来 来源 :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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