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8688 发表于 2017-3-15 11:51

佯装抢劫报复前女友,“渣男”获刑十一年

施某和吴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吴某提出分手。施某因此怀恨在心想要报复,但又怕吴某认出自己,便打算以蒙面抢劫的方式报复伤害吴某。施某先用一个新注册的QQ号与吴某聊天,得知其已回老家施秉县上班。2016年7月10日,施某便带着折叠刀、自制头套、开锁工具从贵阳出发。11日下午,施某到施秉县城发现吴某下班便跟随在后,确定了吴某的具体住所,之后就躲藏附近的山上。12日凌晨1时许,施某换上黑色T恤,戴上头套,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吴某的房间,先拿走吴某的手机,再持刀将吴某弄醒。吴某醒后在反抗过程中被刀划伤便不再反抗,施某就用刀划吴某的脸,吴某说“不要杀我,要什么你拿去”,施某为避免被听出声音就拿出写有“把钱拿出来”的纸条给吴某看,吴某便拿出银行卡和200元现金。施某再次用刀划吴某,后拿走吴某的手机、银行卡及200元现金逃跑,途中将银行卡丢弃,手机砸碎,现金烧毁。经鉴定,吴某的伤情为轻伤,被抢走的手机价值2970元。
【法律解析】施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为报复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入室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施某辩解自己是以抢劫的方式进行报复,不具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经审查,虽然本案中施某的主要犯罪目的是为了伤害吴某,抢劫只是为了避免吴某察觉。但伤害吴某并造成抢劫的假象均是其希望达成的结果,且在客观表现上,施某实施了完整的抢劫行为,而抢劫行为本身就包括了对他人的伤害。因此,本案施某的抢劫行为吸收了故意伤害行为,其行为在主客观一致内构成抢劫罪。最终法院判决施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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