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烟是国家专卖品 八人非法经营被判刑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在施秉县搞养殖,了解到当地盛产烤烟,并与当地烟农何某、李某某、彭某相识。2014年初,李某又认识了吉林省长春市收购烟叶的牛某。二人共同商量在贵州收购烟叶到长春贩卖,牛某出资,李某联系烟农。
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施秉的何某、李某、 彭某将其种植及非法收购的烟叶抽梗打包先后16次卖给李某和牛某,并根据李某的要求,一起雇请货车司机运至湖南再托运至长春市。李某和牛某随后将烟款共计839450元转账给彭某和何某。三人根据自己的烟叶数量分钱。
2015年11月23日,余庆的刘某将12000斤烟卖给辽宁的刘丰某,得款20000元。12月,刘某又将20000斤烟叶卖给牛某,得款60000元。
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货车司机吴某联系施秉的李某、余庆的刘某,先后四次非法运输烟叶约70309斤到湖南,得运费18900元。
2015年3月份和2016年1月份的一天,货车司机梁某联系施秉的何某,先后两次非法运输烟叶约26000斤到湖南,得运费7570元。
【法律解析】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李某某、牛某、何某、李某、彭某、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收购他人烟叶,吴某、梁某在未取得烟草准运许可的情况下给他人运输烟叶,各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李某某、牛某、何某、李某、彭某、刘某具有相同的以贩卖烟叶获利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六人构成共同犯罪。司机吴某、梁某在未取得烟草准运许可的情况下给何某、李天德、彭某、刘某等人运输烟叶,其二人与以上四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各被告人之间出资、行为分工,法院认定牛某系主犯,其余七人系从犯。最终法院根据
各被告人的坦白、退赃、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判决八被告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李某、彭某均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江绍杰 来源 :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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