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h5925 发表于 2017-4-20 12:01

剑河县公安局查获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22株

      4月14日,剑河县公安局南明派出所在辖区内对各村落自然寨开展毒品原植物种植踏查工作。
  民警在南明镇永兴村公路下边的一处菜园子里发现种植有罂粟原植物22株。经查,是剑河县南明镇永兴村唐某凤在自己家的菜园子种植的。民警当即对种植的罂粟原植物进行铲除。同时,也对当事人唐金凤进行询问核实,唐某凤对自己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现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民警提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下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1条之规定,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婴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婴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婴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罗小兵 吴晓波 来源:黔东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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