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百日照无端成摄影店宣传照 是否侵权?
案 情:去年12月,杨某带着刚满百日的女儿到某摄影店拍摄了一套“宝宝百日照”,该摄影店拍摄完即收取了全部费用。前不久,她发现自己女儿的照片竟然被这家摄影店的主管分享到了该店的微信朋友圈,还标注了“客片欣赏”、“喜欢这种风格的亲们可以预约”等字样。该摄影店在没有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女儿的照片上传网络,在该店的微信朋友圈里为他们做起了宣传,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该摄影店将杨某女儿的照片分享到微信朋友圈,为的是吸引顾客增加业务量,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此前也未征得杨某同意,是一种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该摄影店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杨某可依法要求该摄影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张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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