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江县民警被辱反败诉一案的情况通报
2017年4月2日23时许,台江县公安局接到台拱派出所民警刘江穗报警称:“我今天晚上在执行任务时被潘强打电话威胁并对我进行辱骂行为,给我的正常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请求处理。”接警后台江县公安局即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2017年4月3日10时20分,台江县公安局依法传唤潘强至台拱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行政诉讼权利和义务。台江县公安局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潘强作出了台公(治)行罚决字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对潘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台江县公安局依照法定程序对潘强执行了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6日镇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潘强采取的是打电话的方式,手机的“点对点”通话方式具有私密性,并非能够使多人看到或者听到,不具有侮辱的公然性,判决确认台江县公安局2017年4月3日作出的台公(治)行罚决字48号《贵州省台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台江县公安局不服镇远县人民法院(2017)黔2625行初12号行政判决,于2017年7月17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台江县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附昨日论坛发布文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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