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兒_DnEJ6 发表于 2017-9-7 10:34

伤者: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村民:是摩托车自己翻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8月21日20时34分许,在黎平县九潮镇民罗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两人受伤,其中一人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另一名伤者左腿小腿骨折。黎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电话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小腿骨折的伤者告诉民警称,他们是被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碰撞的,肇事车辆已往九潮方向逃离现场。得知这一警情后,黎平公安交警大队立即启动道路交通事故查缉预案,迅速派出警力设卡拦截。然而,现场围观的村民却告诉民警,是摩托车自己侧翻造成的,他们没有看到有三轮车辆经过。
因事故发生时间是在晚上,事故发生路段没有路灯,伤者根本看不清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号牌等,现场也没有监控视频,加上现场根本没有肇事车辆的散落物。难道是伤者受伤较重神志不清,或是驾驶人为逃避赔偿慌称是被其他车辆碰撞? 民警仔细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二轮摩托车左手把上有被车辆刮擦的痕迹,并遗留有一块蓝色的油漆,根据这一线索,结合伤者描述,民警初步判断肇事车辆为蓝色正三轮摩托车。并展开了对方圆20里内蓝色正三轮车的排查走访。在排查到九潮镇九潮村贺某的车辆时,细心的民警发现该车货箱左前侧有被拆除的痕迹,应该是工具箱和座位之类的,而该车恰好是蓝色,货箱左边有刮擦的痕迹,通过痕迹比对,刮擦高度、油漆均吻合,有重大作案嫌疑。通过痕迹比对,完全吻合。民警对贺某展开了调查,当问到该车拆除的部位在哪里时,贺某一时说是没安装过,一时说是之前装过,后来嫌挡路便又拆除了,吞吞吐吐,对此说辞不一。在民警的一再追问下,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贺某最终对其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查, 8月21日贵州省黎平县九潮镇九潮村贺某(55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无号牌载货摩托车沿黎炉线由榕江往黎平方向行驶,20时24分行驶至黎炉线57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民罗新村)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后,普通二轮摩托车失控并侧翻,导致驾驶人和乘车人伍某、陈某受伤,贺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关闭了车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什么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制裁?“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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