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的哥”猥亵八岁>******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某日早上,沈某带着女儿吴某(8岁)和儿子吴某某在施秉县城搭乘龙某驾驶的出租车去上班。中途,沈某带着儿子吴某某下车,嘱咐驾驶员龙某将女儿吴某送到施秉县某小学。之后,龙某为了接另外的乘客,改变了驾车路线,途中龙某临时起意,对吴某实施了猥亵。施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龙某为寻求刺激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吴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威胁或侮辱妇女从重处罚,对被告人龙某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自愿认罪,案发后,接到公司负责人的电话通知,就迅速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符合自首的要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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