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一公斤 四名男子齐获刑
近日,雷山县法院公开审理该院首起非法捕鱼案件。该案四被告人因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非法捕获1.06kg水产品而分别被该院判处刑罚。(庭审现场)据悉,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文某龙、李某南、滕某伟、李某贤四人相约一起到雷山县丹江镇教厂丹江河口某支流用电鱼机电鱼,后四人当场被雷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时扣押了电鱼机一套、渔获物1.06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雷山县人民政府2016年3月1日颁布的雷府告4号《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实行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制度:一、禁渔区范围:流径我县境内的丹江河及其支流。二、禁渔期时间:每年的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
根据以上法律和规定,该案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及实际情况进行了当庭宣判,分别对文某龙、李某南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滕某伟、李某贤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经过法庭审判,四名被告人均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雷山县素有“天然绿色聚宝盆”的美誉,拥有多种国家珍惜保护动植物资源,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有力震慑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司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初衷。(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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