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被判刑又被开除
近日,施秉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龙某因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县城将公路边的景观灯撞断,被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龙某因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开除公职。施秉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本案龙某醉酒驾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100ml,符合上述规定,应从重处罚。
鉴于龙某案发后主动赔偿施秉县市政管理局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该局的谅解,且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宣判后,龙某因受到刑事处罚被依法开除公职。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忌饮酒驾车。(张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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