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盗窃变压器卖给父母,获重刑
2016年9月份的一天,陈某途径施秉县恒盛公司厂房区时,看到工厂内停工,于是产生到厂内盗窃的想法,当晚陈某邀约蒋某一起到厂房内踩点,发现有变压器放在地上未使用,遂回到施秉县城购买了两个套筒、两把扳手、一把起子、一根助力杆和两包白色手套用于实施盗窃行为。2016年9月至10月8日期间,陈某与蒋某6次翻墙进入恒盛公司,用携带的套筒、扳手、起子和在厂房内拾得的撬棍,将厂房内的30号、34号炉变压器打开,将里面的铜板拆下来并盗走,先后卖给蒋某的父母蒋某某和黄某得款20300元。经鉴定,陈某和蒋某盗窃的两台变压器的现实价值共计337958元。
施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恒盛公司变压器中的铜板变卖获利,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蒋某某、黄某明知铜板是陈某、蒋某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蒋某盗窃变压器铜板导致变压器损坏,其盗窃数额应以变压器的现实价值337958元计算,对其二人均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蒋某某、黄某收购盗窃而来的铜板,对其二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刑量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终法院综合四人的各项量刑情节判决陈某、蒋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蒋某某、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江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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