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8688 发表于 2017-9-26 11:31

施秉县:吃鱼路上出车祸,代驾赔钱又被判刑


施秉县一居民龙某受吴某、范某(吴某的妻子)的邀请,驾驶吴某甲(吴某的儿子)的贵HY6021海马S7紧凑型SUV越野车带着范某、吴某乙(吴某的孙子)、吴某丙(吴某的孙子)一起到吴某乡下老家吃鱼。同日,吴某还邀请了朋友吴某荣,吴某荣又叫了单位同事潘某一起到吴某老家捉鱼吃饭。
当晚吃好饭后,被告人龙某驾驶贵HY6021越野车带被害人吴某荣(男,60周岁)、范某(女,59周岁)、吴某乙(男,6周岁)、吴某丙(男,5周岁)以及潘某,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从吴某家出发。当晚20时50分,行驶至大塘水库右转弯上坡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所驾车辆失控后坠入行使方向右侧的水库,造成乘车人吴某荣、范某、吴某乙、吴某丙四人溺水死亡,驾驶员龙某及乘车人潘某受轻微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施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经施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吴某荣、范某、吴某乙、吴某丙系溺水死亡。同年9月,施秉检察院以龙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施秉法院提起公诉。
施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后果,并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对被告人龙某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在事故现场积极救治伤者,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龙某系无偿帮助吴某夫妻开车,且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20余万元。(张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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