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秉这家“发廊”提供色情服务、容留卖淫被判刑罚
近日,施秉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黎某在施秉开设"发廊",但却用该发廊以"按摩"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容留多名女子在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抽取"提成",触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黎某于2011年开始承租唐某家位于施秉县城关镇的房屋的一楼和二楼,并开设了“XX发廊”,以按摩为名义,持续容留多名妇女在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黎某容留卖淫女小莉、小燕、小玲、小兰在发廊内进行卖淫活动,并从卖淫女的嫖资中抽取30%提成。
2017年6月的某天晚上,施秉县公安局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中,当场在黎某经营的发廊内查获小莉、小燕、小玲、小兰四名卖淫女,并将黎某传唤到案,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另查明,黎某在法院开庭审理后,主动缴纳罚金两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庭上自愿认罪,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马浩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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