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8688 发表于 2017-10-17 12:05

从江司法所“用电话”劝返一非法捕鸟团伙



10月12日,一个陌生电话打进正在处理纠纷的从江县司法局往洞司法所长的电话里,称其在托苗大山腹地某处的“雀塘”所建设的木桩和一些旧网等设施被人推倒和撕毁破坏,怀疑是往洞镇托苗村某人所为,要求司法所出面协调。
经过询问获知,来电的群众是从江县停洞镇某村的吴某某。因秋收入仓后闲暇无聊,其便邀约村里9名群众上山到以前经常打鸟的“雀塘”捕鸟。
在电话中,司法所长义正言辞表明上山捕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向其宣传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其处罚力度空前。
并用两年前,河南某在校大学生,伙同他人非法抓捕并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结果被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和近期我县森林公安在丙妹镇宰略村“伍里”坡抓获18名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例以案说法。
然后通过从生态环境的保护等领域对吴某某及同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吴某某及同伙纷纷表示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上山捕鸟属违法行为,表示立即回家,不再上山捕鸟,并对司法所长耐心的劝导表示感谢。
一些群众受旧俗陋习与口腹之欲的影响,在候鸟迁徙的主要通道采取蹲点设伏、照明引诱、枪击猎捕等猎杀候鸟,使候鸟迁徙环境受到严重影响。也有部分群众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杨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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