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法官千里开庭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11月2日,黎平县法院法官在广西南宁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黎平县政府诉被告石某(黎平县人)借款合同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长达十一年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无法诉讼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该案发生于1994年,被告为建村林场向县工商行贷款32万元,后到期未还,工商行将债权转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县政府于2006年偿还后接管该债权,后多次催讨未果,于2016年起诉至黎平县法院,为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一年来,县法院法官采取多种措施查找被告下落,今年十月查获被告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于南宁市公安局看守所,县法院及时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协调对接,在青秀区法院审结刑事部分后,11月1日,县法院法官驱车前往千里以外的南宁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刚开始,被告以没有收到通知和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但经法庭当庭质证,一一出示债权转让和公告证据后,被告承认借款不还的事实,表示通知家人按协议时间偿还欠款。
开庭前,黎平县法院执行局已对被告40万元货款进行了保全,如被告家属不按期履行,即由县政府申请执行,县法院直接扣划兑现。(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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