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8688 发表于 2017-11-22 17:29

两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专骗老人,终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朱某伙同或分别与他人共谋,先后流窜到黄平县、施秉县、独山县,以办理医疗补助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予以分赃。经查,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四起,诈骗金额为46975元,被告人朱某参与作案三起,诈骗金额为28750元(5名被害人均为70岁以上老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合伙以为他人办理社保和医疗补助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及渎职罪部分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二被告人诈骗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对二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二被告人都是骗取老年人财物,依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朱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朱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6825元。(张菊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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