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狂犬疫苗,犬主最高罚1000元!全省下月起执行
“城镇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未接种狂犬疫苗的且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000元。”11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条例》规定:
01
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02
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
03
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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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指定通道 跨省运输动物
据悉,我省畜禽跨省调运比较频繁,仅2016年从省外调入的生猪、牛羊、家禽就分别占我省消费量的60%、80%和40%。我省曾于1998年设立了14个省际间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现已基本丧失了功能和作用,一些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直接进入我省市场,引发了输入性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 为建立完善省际间指定通道,形成内防外堵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输入和过境本省的指定通道,依照国家规定设置指定通道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及引导标志,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予以配合。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省,应当经过依法设置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行动物防疫检查和消毒,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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