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8688 发表于 2017-12-7 16:05

剑河县创新调解方式,电话调解再结案



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发电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发挥电话联络方式的便利作用,办案人员耐心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案件成功以调解方式结案。
据介绍,该案原告是剑河县的一家公司,被告是辽宁省大连市的一家公司,双方因履行2016年9月27日签订的《购买发电机合同》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发电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退货处理,但退货后,请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未果,遂酿成诉讼。承办人对该案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双方争议不大,可以调解。但原告与被告各在一地,被告距本院所在地路途遥远,到本院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调解不便,遂建议双方在法院主持下首先电话协商。
因起诉前,原、被告双方曾经达成过口头协议,但被告并未按协议履行,原告担心与被告达成协议,又不能兑现,因而不愿再搞“隔山买羊”式的调解。承办人告知双方,本次调解,对双方的陈述意见进行录音,录音将可靠的保存作为证据,当事人应当慎重表达意见,对达成的一致意见,法院将制作调解书确认,双方的意见经调解书确认后,必须履行,否则将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原告的担心解除,被告也同意以录音为据制作调解书。在办案人员主持下,双方针对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反复协商,最终一致同意以被告支付原告80000元了结全部纠纷。
电话调解,是该院多年来坚持使用的一种调解方式,虽然这种调解方式因当事人不到现场,达成的意见未能书面确认而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随着通讯技术的进步和法院经费保障能力增强,这一问题逐步得以解决。该案的调解成功,就是建立在双方协商的过程和达成协议的内容的录音资料得以可靠保存的基础上的。为了办案方便,承办人注册了匹诺曹录音VIP会员,手机安装的匹诺曹录音软件实时将通话进行录音并上传至云端保存,可供随时调用、复制和刻录。有了这样的技术条件,实质上就与当面调解的效果无多大差别了。
电话调解方式,既可免去当事人往返法院造成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也可加快法院的办案速度,值得进一步探索、完善。(李荣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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