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珠宝”方式诈骗?天柱这3名被告人获刑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依法致富,方为上策,如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走歪门邪道,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洪某、勾富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元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去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杨洪某、勾富某、杨元某分工合作,在某县城十字街附近以购买"珠宝"的形式,骗走被害人杨某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根(含吊坠)、黄金手镯一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洪某、勾富某、杨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239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洪某、勾富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审理中,三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被诈骗的财物已经追回,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粟周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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