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超过期限 担保人不再受到连带责任
近日,天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吴某请求杨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2016年2月20日,龙某以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为由向吴某借款10000元,龙某出具了借条,杨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龙某仅支付吴某部分利息,未偿还借款本金。多次催收未果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诉求之一便是要求杨某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天柱县法院审理认为,吴某、龙某之间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杨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该笔借款于2016年3月19日到期后,吴某至2018年1月3日才向法院起诉,故保证人杨某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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