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18-4-28 11:43

重拳出击!公安 交通运输协同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F7zeibDgr623PwVU4AiahtmynZFBjxnkCE48C9NKWjmkU25RdNJ5vUUOCDdfKM1kGqicSveGSbMEib1NTnGF1cLa4w/640?wx_fmt=jpeg
自2017年11月以来,凯里市交通运输局、凯里市公安局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有部分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为进一步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F7zeibDgr623PwVU4AiahtmynZFBjxnkCEfaz85dWS5jEga1icF9tNNLmy8SadLXPvibmx3yHHcCriaMFQibGopT4jVw/640?wx_fmt=jpeg一、整治内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的经营行为(非法营运)。
二、整治区域:全市范围内的车站、居民区、旅游景点周边、群众集散地,非法经营客运活动多发的重点区域、路段等。
三、凡从事非法经营的车辆及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汽车非法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安全出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道路运输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0855-8501573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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