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18-5-2 12:02

黔东南:银行卡被“克隆卡”盗取引发官司 法院:银行也有责任



4月2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因银行卡被盗取存款12700元,原告吴某鑫担责六成,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担责四成。原告和被告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F7zeibDgr6201WCOKEunibYREcUuFl0snILl27EHjdHiaNibywqYPRVP6N6r8MBCwNxtduwVxnVBMsOoyRibXJKDTTA/640?wx_fmt=jpeg据悉,原告吴某鑫向黎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12月29日21时许,原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说原告已分八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手续费143元 。吴某鑫感觉不对,马上报警。
后经交涉吴某鑫方知,其银行卡没有芯片,钱被人冒充取走了。
为何没有芯片呢?吴某鑫说,他在办卡时,还没存在芯片之说。不过,防盗芯片卡出现之后,银行亦没有及时通知其去换取有防盗芯片银行卡。
吴某鑫认为,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侵害不能及时防范并制止危害的发生,是导致原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的原因之一,吴某鑫遂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等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辩称:吴某鑫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他人盗取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或由犯罪分子承担。本案的主体责任是不法分子所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确银行对吴某鑫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一事是否承担责任。鉴于此,银行请求法院驳回吴某鑫的诉讼请求。
黎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吴某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交易密码本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而吴某鑫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承认该卡绑定了微信和支付宝,并曾支付过。由此可见,吴某鑫主观上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尽合理安全保管的义务,对于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吴某鑫银行卡的存款于2017年12月29日21时32分至21时49分共计12700元被他人用克隆卡在异地盗取,被告存在以下违约和过错行为:ATM机未能识别伪造卡。ATM机只要审查密码相符后就可以付款,但前提条件是该银行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而本案吴国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他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银行的ATM机未能识别出冒领人所持的银行卡是假卡,把伪造的克隆卡当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在此,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尽到谨慎注意、认真审查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储户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储户吴某鑫对其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六成责任,银行承担四成的责任。双方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杨朝军 陆书明)
法官提示:
1、消费者在大型超市有pos机消费要注意身边之人,虽离你远一点,但他能观察你手指按键的位置,窃取密码。
2、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防止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信息及密码。
3、不要轻易告之你的支付码及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
4、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更换芯片防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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