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事业单位招考 一考生组团作弊被判16个月
8月3日,张某锐因参与组织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黎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罪非法所得50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作弊设备6个、手机2台予以没收并销毁。
2017年12月9日,在贵州省黎平县举行的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告人张某锐分别提供作弊器材给全某毅、杨某园、姜某春、姜某、文某锋、黄某进等人参加黎平县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张某锐本人也携带作弊器材参加考试,并通过微型摄录设备将考试题拍摄后,传给在考场外的同伙,考场外的同伙将考试题做好后,再将答案传给在考场内携带作弊器材的考生。当日10时许,黄某进携带作弊器材参加考试时,在考场内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而案发。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e9oqmdKNkgKEhdHIkd2bSgQGrKABbUSdKSXXQdrHOiaNsZevaicU3fDED99fM2ibicb4dpGfTs8uGtmDaS9ibloqYNQ/640?wx_fmt=jpeg张某锐归案后,交代了在2015年9月份,为剑河县革东镇考生石某权参加贵州省麻江县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提供了一套作弊器材,并通过同伙用无线电信号传递试题答案给石某权。石某权于2015年9月6日将人民币20200元汇入张国锐指定的银行账户;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锐为榕江县平永镇的潘某芬参加榕江县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提供了一套作弊器材,并通过同伙用无线电信号传递试题答案给潘某芬。胡某睿于2016年7月12日将人民币30000元汇入张国锐指定的银行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锐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组织参加国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人员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其在2013年12月26日被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系累犯。遂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张某锐当庭表示服判。
(董永标 陆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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