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女子逃避赔偿1万多元最终被拘留
近日,岑巩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人游某某领取执行款18125元,被执行人吴某某在履行义务后提前解除拘留。
2017年4月,吴某某无端将游某某家种植的未成熟的柚子采摘丢掉,造成游某某财产损失。经注溪镇村民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吴某某到付款时间后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随后,游某某诉至岑巩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吴某某支付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款1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吴某某承担。但吴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既定义务,游某某多次讨要未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6月到法院申请立案执行。
岑巩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向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吴某某也申报财产,并向法院述明自己现在的困难。考虑到被执行人吴某某无稳定收入,离异后独自在家抚养小孩等情况,执行人员给吴某某一个月时间想办法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其财产。8月29日,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就本案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达成协议,为保障申请人游某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耳环、手机。9月3日,吴某某将耳环、手机领回转卖,缴纳500元执行款后便再不露面,法官多次催促履行未果。因其拒不履行义务、未如实申报财产,2018年11月初,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并将其名下一辆东风牌机动车进行扣押。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联系其前夫来法院将剩余案款交至法院执行局,申请人游某某到法院将剩余案款全部领走。法院对吴某某进行教育后提前解除拘留,吴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表示:“早知道躲着反而要被抓,还要戴手铐关牢房,我当初就直接交钱好了,免得遭罪。唉,以后再不这样了。”
年关将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该履行的义务迟早都要履行,风里雨里,执行法官都在等你,请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安安心心把家还。(来源:岑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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