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转弯未让直行,撞上了才知道后悔!
2019年11月26日,剑河县柳川镇驾驶人杨某驾驶小车,沿马郎路左转弯往320国道方向行驶。9时20分许,碰撞沿320国道西往东方向直行的由剑河县岑松镇驾驶人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肇事,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在交通法中,有很多的交通行驶原则,比如“红灯停,路灯行”“拐弯让直行”等,那么,转弯让直行的三让原则有哪些呢?三让原则是哪三让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转弯让直行三让原则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也就是左转车辆应该要让直行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来源:剑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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