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一男子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搬离查封财产被拘留罚款
2020年1月2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撕毁法院封条搬离查封设备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涉事当事人杨某被依法拘留15日并处以5000元罚款。 锦屏县人民法院在办理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贵州省锦屏县某公司及罗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锦屏县某公司租赁土地上的厂房及机械设备进行查封,邀请当地检察机关、公证机关、村委及该土地现在的承租人杨某等一同到现场进行清点,经过核实后,各方人员均在查封清单上签字确认。同时,法院将查封公告张贴在该公司的大门口,查封的机械设备贴上封条。2020年1月1日,法院组织评估公司到现场勘查时,发现被查封的机械设备有些未能找到,一些机械设备也有被移动的现象。经过执行干警询问,杨某只承认搬离一台机械设备到另一个厂房,其他的均表示不知情。1月2日,锦屏法院依法将杨某等相关人员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法律强大的威慑下,杨某主动将搬离的机械设备搬回原处,并协助执行干警将其他机械设备全部找回。为维护司法权威,打击阻碍司法的行为,执行法官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依法对杨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以罚款五千元。■ ■■■■法官说法https://mmbiz.qpic.cn/mmbiz_gif/7QRTvkK2qC7ZtOk6Hqkia1ofQXfCrspVIrEFmQnYhGnQuAj4EoESicQXwac00YlJuxbZ1mALcr0AyalUl5jV3XoA/640?wx_fmt=gif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撕毁法院查封标志,将会被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明知法院查封的财产,却撕毁法院封条、搬离查封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锦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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