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宣判了 5人获刑最高获刑七年罚金30000元
1月9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吴朝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张台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七年零一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荣江政、荣江龙、林威犯寻衅滋事罪,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台文所有的人民币1500元,由从江县公安局移送本院,抵扣其罚金,对被告人吴朝锋、张台文敲诈勒索犯罪尚未退还的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对扣押在案的刀具三把、手机四台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朝锋、张台文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法垄断从江县下江镇猪仔销售市场,2015年以来,组织被告人荣江政、荣江龙、林威等人采取追逐、拦截、恐吓的手段,多次对来下江市场正常销售猪仔的贵州省内、省外商贩进行驱赶,之后向留在下江市场独家经营的商贩收取“保护费”,2015年至2018年间共收取“保护费”8.5万元。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的犯罪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意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依法严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从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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