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这个小区业主的购房纠纷有结果了,判决支付违约金一千余元
近日,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三期的业主张先生告诉华商传媒二三里:2012年10月,张先生花费255540.6元在凯里经济开发区金地苑三期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于当月上旬与开发建设单位凯里市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签署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内容(部分)
合同约定2014年8月31日前宏伟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张先生,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付给张先生,如果违约,宏伟公司将按照已付房款的0.5%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至今好几年了宏伟公司仍未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交付给张先生。
通过几年时间的沟通无果后,2020年1月20日,无奈的张先生一纸诉讼将宏伟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宏伟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支付违约金。其中违约金按照已付房款255540.6元为基数算至2020年1月3日,应为23190.31元。
合同约定内容(部分)2020年3月13日,法院判决宏伟公司支付违约金1277.7元,驳回了办理房屋使用权证的请求。
张先生向华商传媒二三里记者提供的判决书内容显示:对于张先生诉求宏伟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因为张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宏伟公司立即交付转移登记的条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涉案房屋因消防未验收,现无法提供转移登记材料故不予支持。
合同签订时间
关于宏伟公司是否违约及应支持多少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与宏伟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宏伟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宏伟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宏伟公司的责任张先生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宏伟公司按照已付房款的0.5%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宏伟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为购房款255540.6元的0.5%为1277.7元,张先生起诉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2020年3月13日,法院判决宏伟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张先生1277.7元违约金,驳回张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90元,张先生负担170元,宏伟公司负担20元。
据张先生告诉华商传媒二三里记者,金地苑三期起诉宏伟公司的业主有二十多家。对于判决结果,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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