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法院:房屋租赁,还是把合同签订才好
近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贵州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实现案结事好。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下:租赁期限暂定为两年,两年租金共为116800元,被告入住后一次性付清;合同期限满后,如被告继续承租,双方则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另外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间水电费由被告方承担。
2019年合同期满,被告要求继续承租,并称不需要再签订合同,原、被告谈好房屋租金6万元/年,被告履行支付2019年6万元的房租费。2020年时,被告方要求继续承租,并称也不需要签订合同,租金与上一年度一致,但是临近9月初,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原告多次向被告打电话催要租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另外,被告承租以来并没有支付过水电费,都是原告在帮其垫付。故此,原告谭某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贵州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谭某某2020年1至8月的房屋租金4万元,以及从2017年到2020年期间的电费5013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承诺在2020年11月30日前把所欠的房屋租金以及水电费给原告谭某某付清。
法官说法:房屋租赁合同是明确出租房和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保障,也是以后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解决问题的依据;故此,法官提醒为了保障自身合法利益,房屋租赁最好能白纸黑字签订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和合同条款,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个人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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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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