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起争执,一脚将人踹成腹膜炎,赔偿49000元
陈某与姜某及刘某在剑河县一家"麻将馆"打麻将娱乐,当日22时左右,陈某与姜某因打麻将出牌发生争执,姜某叫陈某出去说理,当陈某走出麻将馆后,二人在人行道上再次发生争吵、推拉。姜某顺手在附近拿了一个塑料盆,陈某顺手拿了一把铁撮箕,双方发生打架。
在场人员把二人劝开时,陈某又用右脚踢了姜某腹部一脚,致姜某受伤住院治疗,造成姜某脾破裂,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左侧后第10肋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失血性贫血(中度)等。
经贵州省剑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的腹部损伤系重伤二级。案发后,陈某赔偿被害人姜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9000元,并取得姜某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被害人姜某的身体并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姜某打麻将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被害人姜某亦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并且与被害人姜某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姜某的谅解,可予以减轻处罚。
经考察,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与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来源:轻松编辑,黔东南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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