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男子教唆未成年学生打架,获刑一年六个月!
2019 年以来,无业社会青年李某利用未成年学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辨别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挥等特点,通过平时吃请、提供聚集场所等方式,有意笼络年仅 14 至 16 周岁的胡某某、潘某某等未成年在校学生,为自己实施违法犯罪奠定人员基础。
2019 年 9 月的一天,李某因与他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生争执,便指使胡某某、潘某某等在校学生在该短视频平台评论辱骂对方,同时纠集胡某某、潘某某等 5 名在校学生到自己住处,教唆胡某某、潘某某等人与对方约架,安排打架具体事项,并强调自己是成年人如果被抓要被刑事打击,所以不便出面,另外还会找人帮忙打架,并要求胡某某等人如果打架被抓不要把自己供出来。次日中午,胡某某、潘某某等 5 人在密集的广场与他人发生聚众斗殴,斗殴过程被现场群众拍摄成短视频上传网络,给当地治安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案发后,胡某某、潘某某等人到案后均按照李某的安排没有供出李某,称系胡某某与他人在该短视频平台上发生争执,双方才邀约打架。此时的李某暗中庆幸,认为可以逃避打击,但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三穗县人民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认为该案的起因存在疑问,后要求侦查机关找李某进行核实,并再次讯问胡某某、潘某某等未成年在校学生。最终,胡某某、潘某某等人交待了是受李某教唆才与对方邀约打架,以及李某平时经常请他们吃饭和到李某家聚集玩耍的事实,随后李某归案。
2020 年 3 月 31 日,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三穗县人民法院于 6 月 11 日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被从重处罚,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李某笼络未成年在校学生、教唆在校学生聚众斗殴案尘埃落定,李某被认定为主犯,获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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