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环保法庭打响“第一枪”: 法官到锦屏县把电鱼男子给判了
12月11日,天柱县法院环保法庭到锦屏县河口乡中仰村,巡回审理被告人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判决龙某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河口乡水域放流本地鲤鱼98.7斤。天柱法院审理查明,龙某于今年5月21日禁渔期期间,在锦屏县河口乡中仰村田坝角溪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方式非法捕鱼,共捕获的水产品共有475尾,共重3.26千克,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收缴电鱼工具一套。庭审中,龙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自己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态文明的行为后悔不已。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了解,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今年10月底天柱县法院环保法庭挂牌成立,主要负责审理清水江流域的天柱、锦屏、三穗三县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因涉及案件集中管辖、移送审理等因素,该庭在今年12月初开始正式收案审理。环保法庭负责人表示,此次巡回审判,不仅依法打击了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对农村普遍存在的电鱼毒鱼行为的警示震慑,下一步,环保法庭将认真践行环境司法保护职能,推动涉环保案件巡回审判常态化,同时推行一案一监督模式,对生态修复行为的履行进行判后监督。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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