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男子撞坏设施逃逸且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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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排查,于当天中午12时查获肇事车辆,并通知驾驶员韦某某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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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韦某某因无证驾驶,撞坏公共设施还逃逸,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无证驾驶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肇事逃逸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和第2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来源: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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