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1-3-1 17:20

贵州发布今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局机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国家药品目录有关规定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调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同步纳入、调出《2021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原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及剂型与国家药品目录重复的,调出省增补药品目录,剩余的省增补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今年我省还要加快省增补目录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品种,包括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数据库的清理,具体方案另行下发。

二、加强药品支付管理

各地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类管理。甲类药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全额纳入政策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不得另行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乙类药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在统筹区内先设定统一的不低于1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原省增补药品全部执行乙类药品支付管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分甲、乙类。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参照乙类药品支付管理方式,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在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直接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2021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切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谈判药品要及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并及时更新维护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数据库,供两定医药机构下载使用。
各地要加强药品目录使用监管,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使用《2021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内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畅通谈判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完善特殊药品保障使用。经专家评审论证,《2021年药品目录》新调入的药品及其同类药品中,满足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增补条件的有26个药品,同步按规定纳入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范围。各地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特药药店做好特殊药品落地使用工作。

《2021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各地要高度重视《2021年药品目录》落地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目录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21年药品目录》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

一、凡例.pdf

二、西药部分.pdf

三、中成药部分.pdf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pdf
五、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pdf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2月24日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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