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偷盗摩托车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从江法院贯洞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某将一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贯洞镇粮食所院坝内,2016年6月14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石某1、梁某1盗走摩托车进行变卖,涉案摩托车未能追回,鉴于石某1、梁某1年龄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原告将石某1、梁某1及其监护人石某2、梁某2共同作为被告诉至本院。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承办法官决定亲自到被告当地村委了解情况,与今分村村干取得联系后,通知各被告到村委会,并邀请该村寨老、村干共同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对监护人石某2、梁某2通过讲法律摆道理,并通过电话对被告石某1、梁某1进行批评教育,在村干、寨老的共同努力下,最终被告同意共同赔偿原告2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官提醒,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必须为子女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使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孩子误入歧途,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来源:从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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