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1-11-5 10:48

黔东南两村民为争水源大打出手,最终获刑7个月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两村民为争水源,互不相让,发展为斗殴,导致被害人构成轻伤。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明窜到黄平县重安镇某村 “革家田”兰某发家的田边,与站在田坎下面的兰某胜为争水源灌溉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潘某明一拳打在兰某胜的眼角上,随着二人滚到兰某胜的稻田里,潘某明被压在下面,二人继续抓扯。
潘某光闻讯后赶到田边劝解,此时,潘某明抬起右脚猛踢双手压他的兰某胜胸部,造成兰某胜胸骨骨折。后经潘某光劝说两人方罢手回家。
经法医鉴定,兰某胜因胸骨骨折、移位,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潘某明之子潘某海已赔偿兰某胜的医疗费用二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兰某胜的谅解,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矛盾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现被告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潘某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黄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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