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出售一审宣判!3人获刑!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远程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三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陆某某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到九千元不等。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杨某某、马某某3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分别利用其在手机店工作的便利,为顾客办理业务的时候,未经顾客同意,获取顾客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等个人信息向上家发送,用于APP平台注册非法获利。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等3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在手机店工作之便,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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