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县交警依法行政拘留4名交通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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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3月22日,龙某豪(男,58岁)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经查询:龙某豪曾于2016年4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过,故龙某豪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龙某凤、龙某豪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分别作出罚款1800元、1940元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驾驶证也被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心存侥幸型:
有些群众明知交通违法会承担相应得责任和风险,但依然漠视法律,心存侥幸,总认为自己是会开一点、或认为只开一小段距离、或认为没有交警检查,总感觉交通事故距离自己很遥远,所以,驾车时总伴随着各类影响安全出行的违法行为。
案例一:3月9日,杨某某(男,26岁)未完成机动车驾考全部科目,驾驶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案例二:4月13日,宋某某(女,47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时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载客汽车、货车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超4人及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宋某某准驾不符、违法载人的行为作出罚款400元、行政拘留5日及其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来源:天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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