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相关介绍与案例全文如下(雷山县法院入选案例编号为“十四”):2021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贺信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全面展示2021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的同时,遴选发布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15个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各个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相关领域,所涉生态要素多、保护范围广、程序复合程度高、探索创新意识强,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鲜明特色、专业要求和功能作用。
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被告人周某荣等二十八人污染环境案二、被告人黎某建、黎某志、张某波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被告单位太原某环卫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四、被告人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五、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人文遗迹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六、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七、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山东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八、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十一、陈某海诉北京市平谷区某局长城保护行政处罚案十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局不履行保护古树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三、梧州某环保实业有限公司诉梧州市某局行政处罚案十四、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十五、北京市朝阳区绿家园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江西某能源公司、丰城某焦化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诉剑河县某局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贵州省剑河县某局具有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负责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但其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剑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荣达公司等六家企业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共计362941元,实际未缴纳。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案涉六家企业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剑河县某局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该局征缴了三个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将其他三个企业的违法线索移送剑河县综合执法局。
【裁判结果】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具备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责,其怠于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职责,造成水土保持补偿费被拖欠,国家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后,被告征缴了三个企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并将其他三个企业的违法线索移送剑河县综合执法局,完成了法定职责,应判决其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据此,确认被告对六家企业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怠于履行征缴职责的行为违法。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缴职责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对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价值。贵州省黔东南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保护好当地涵养水土、保护水源的重要生态功能,对于筑牢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意义。剑河县某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职权划归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但依然保留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职责。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确认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促使其积极履职尽责。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厘清执法权责、积极担当作为,推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有效衔接,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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