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一男子,入室盗窃未遂返家路上又实施抢劫……两罪并罚
贵州省三穗县,2021年11月28日凌晨,吴某鹏因无钱偿还网贷,因之前获知同村村民吴某1(65岁,独居)身上携有大量现金,便欲盗窃吴某1的现金。
当日凌晨1时左右,吴某鹏从自家来到吴某1家门前,在通过窗户打开门锁欲进入吴某1家过程中,将正在睡觉的吴某1吵醒,为将吴某1引出屋外以便进入屋内盗窃,便在屋外采取怪叫、丢石头等方式将吴某1吓出屋外后,趁机溜进吴某1家屋内翻找现金无果便离开返家,过程中在美敏第四幼儿园桥边附近发现被惊吓不敢回家的吴某1。
吴某鹏回到家后,骑上摩托车前往美敏村八板沟门口鱼塘看鱼,途经八板沟高速路桥下时,看见吴某1在高速路桥下路边蹲着,想到吴身上携带有现金后,便将吴某1推在里边路坎上,压住其双手强行将吴某1上衣内装有现金的荷包抢走,在逃离过程中将荷包内的23400元现金拿走并将荷包丢弃到路边的垃圾桶内。
2021年12月2日,吴某鹏逃匿至广东东莞,将犯罪所得10000元通过ATM机存入银行卡后用于偿还支付宝、花呗、网贷。12月4日,吴某鹏被东莞市XXX城南分局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吴某鹏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鹏,男,1998年10月XX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三穗县。
2022年4月8日,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一)被告人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贤鹏犯盗窃罪、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人吴某鹏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吴某鹏在作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鹏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所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对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四)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鹏犯盗罪(未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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