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一“冻”, 他方知主动!
近日,岑巩法院天马法庭在审理一起案件中,被告赖某某始终拒接电话,拒不配合送达工作。并表示:“我没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请法院依法裁判即可。”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依法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赖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并提供了保单保函。 经审查,原告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遂依法裁定冻结被告赖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万元,并移送执行。被告赖某某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后,其发现银行卡内的资金无法使用,自知理亏,遂主动联系办案人员,表示尚欠原告龙某某工程款是事实,希望法院组织调解,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经组织调解,赖某某在取得龙某某的谅解后,当即支付龙某某30万元欠款,双方约定剩余部分将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普法时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通过上述案例大家不难看出,诉前调解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发生。因此,为了增大胜诉后判决的执行到位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财产保全。来源:岑巩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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