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犯贩卖毒品罪案件
7月28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对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潘某对判决结果认罪服判。案情回顾
被告人潘某在本村张二组的寨子边先后两次以500元价格贩卖0.3克和0.2克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杨某。贩卖后在外务工期间,越想越害怕,便主动回到当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贩卖毒品的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旦沾染,不仅会影响吸毒人员的日常生活,更会侵蚀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苦。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相关的禁毒知识,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黄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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