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追回进项税额32万余元!
近日,凯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11月初,凯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称:凯里市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到案件线索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经侦大队开展工作,安排警力对该线索进行核查。经初步调查发现,举报线索所提及到的某公司法人代表吴某在凯里市某商贸城租下一间门面后,长期未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然而,通过到税务部门查询调取相关记录,却发现吴某提供了25张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收。随着调查的深入,案情逐渐明朗,吴某通过在凯里租赁门面注册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到外省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该公司在凯里市税务局抵扣进项税额。经侦大队对吴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对其进行上网追逃。经多方努力,犯罪嫌疑人吴某迫于压力,于12月12日到凯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审讯,吴某对其虚开增值税发票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共追回进项税额32万余元,案件在进一步有序办理中。【来源:凯里公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税额不满50万元的,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本案中,没有说明虚开税额是多少,只说明了追回进项税额32万余元,若虚开税额即32万余元,则适用上述的量刑。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应的税款已经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属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镇远检刑不诉〔2021〕35号)
1.3.简要案情:文某某在担任镇远县A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联系芜湖2家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涉及税价合计金额2596209元,税额257281元。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莫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2.案号: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义检刑不诉〔2021〕18号)2.3.简要案情:莫某甲系贵州A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联系他人,为自己虚开B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金额为1882524.67元,税额为320029.13元,价税合计为2202553.80元。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罚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来源:今日头条号《税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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