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
用自己的银行卡代他人转账、提现,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是人之常情?还是礼尚往来?
错!这是犯罪!犯了“帮信罪”!近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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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在凯里市某酒吧结识了张力(化名),二人商量由姚某提供银行卡给张力进行犯罪资金的转移,按转移资金的比例姚某获取相应“报酬”。姚某明知不能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使用,但其贪图这门“路子”来钱快,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了支付结算等帮助,涉案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岑巩法院审理认为,姚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姚某的刑事责任。姚某因此获刑。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我们常说的“帮信罪”)。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话卡、信用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不要利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套现,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坚决不做不法分子从事网络信息犯罪的帮凶。
来源:岑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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