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新闻发布 发表于 2023-5-23 10:42

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基本案情https://mmbiz.qpic.cn/mmbiz_jpg/OTtia1dIF9HNKEWsP4FNLhPdSqg2aKZibk7ERICuy4AHpemVwrmAj73TRsibcHJ3kt2FJLhH80SFj6c3LDiciad6zdw/640?wx_fmt=jpeg被告人李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账号不能出借、出租、出售的情况下,仍分别于2022年12月3日、12月5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提供自己的银行卡账号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结算,并以刷脸、按指纹、取现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被诈骗资金16.6万元汇入李某该银行卡账号后被转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帮助他人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收款、转账。一些人因贪图小利,轻松赚得“快钱”,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被不法分子利用,沦为上游犯罪的工具,结果自己也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最终,害人害己害家人。切记!千万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否则可能涉嫌“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不要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否则可能涉嫌“掩隐罪”,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来源: 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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